为避赌债离婚,假戏真做惹官司 |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0-07-22 浏览:4739 次 |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俩在结婚初期尤其是蜜月期相互信任,不管对方提什么要求都会欣然同意;但激情退却,生活中小到柴米油盐的购买,大到房产车辆的添置都涉及到夫妻二人的经济利益,万一生活遇到波澜,美好的婚姻被不幸打破,这些物件、财产的分割都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下面的故事就是两位年轻人为躲避债务“假离婚”,又因办理“假离婚”时对财产没有分割清楚,最终恩爱夫妻对簿公堂。 肖悯女士与老公袁杜博相识于2002年,恋爱期间,肖悯父母给女儿购买了一套位于合肥市区的A房产。婚后两人将工作几年来的收入凑在一起,购置了一套位于合肥某区的B房产。然而不幸悄然而至,2011年,肖悯发现了袁杜博的赌博恶习,但一切都已晚了,丈夫竟然在外面欠了上百万的赌债,而且已经被人逼债上门。袁杜博与肖悯便商量“假离婚”,以逃避债主的纠缠。 人们都说女人是天真的,果不其然肖悯不假思索便答应了,但她没有想到假离婚竟让他们的婚姻从此走到尽头,因为在法律层面没有“假离婚”,只有真离婚,离婚登记即意味着夫妻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终结,相应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关系均需要由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方能办理离婚登记。 为了顺利办理离婚登记,袁杜博连续几天自学法律知识,还亲自起草了一份自认为“万无一失”的离婚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婚后育有一女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500元整,直至18周岁;双方婚后无共同房产、无共同财产,位于合肥市区的A房产,为女方婚前财产,离婚后归女方所有,与男方无任何纠葛。 ”在民政局,肖悯对上述离婚协议只是简单扫了几眼,心想反正是“假离婚”,根本没有思考便签字画押,很快就与袁杜博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肖悯便带着孩子大包小包搬回娘家,安静舒服的住了一段时间。但之后一天,肖悯前往合肥某区B房产取衣物时,恰逢中介公司带人前来看房子,肖悯赶紧给袁杜博打电话询问为什么卖房子,只听电话那头袁杜博沉稳冷静地说:“我们现在已经离婚了,离婚协议已明确说了婚后无共同房产,你已经默认B房产是我个人所有了,再说B房产又登记在我个人名下,产权为我单独所有,你没有权利干涉我卖自己的房子”。肖悯听到这一切,恍如晴天霹雳。 冷静之后,肖悯找到律师,决心与袁杜博对簿公堂争夺房产。律师通过对案情的了解分析,得出结论:涉案的B房产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虽然登记在男方名下,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储蓄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对B房产归属既没有达成婚内财产协议,离婚时也没有对B房产约定如何处理,因此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 随即律师向当事人建议,如果婚姻确属无法挽回,应立即采取主动诉讼策略,保全涉案的房产,防止男方私自出售或将房产为他人设定抵押给分割房产造成法律障碍。于是律师带着当事人前往法院立案并递交了诉讼保全的申请。法官当天便前往市房产局产权监理处对涉案房产进行了查封。 案件如期开庭。庭上袁杜博及代理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第九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男方提出了一个新的观点:“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共同房产,这是双方达成的处理涉案B房产的财产分割条款,又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因此结合涉案房屋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单独所有的实际情况,说明女方是与男方就涉案B房屋归男方所有已达成一致,因此本案不应当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的规定,请求法庭驳回女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 女方律师则认为:离婚协议中“婚后无共同房产”是一个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表述,对涉案房屋并没有商定如何处理,“婚后无共同房产”这句话不是财产分割条款,因此本案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而应当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法庭上双方对“婚后无共同房产”这句话到底是不真实表述还是财产分割条款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财产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诉争的B房产系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被告主张涉案房屋已约定归其个人所有,但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本院认为离婚协议关于“婚后无共同房产”的表述不能视为约定涉案房屋归被告所有,且原告对涉案房屋财产权利的放弃必须是明示的,故本院对被告的该节主张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B房产的全部所有权归女方所有,男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配合女方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女方于30日内现金补偿男方78万元。 素材来源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