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雀律师:女,2013年通过司法考试,2018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专职律师,执业至今三年。 孔雀律师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勤勉尽责、待人坦诚;执业三年以来代理了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近二百余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执业证号:13412201811062080; 联系电话:18105681520; 联系地址: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阜阳市颍州区西湖大道226号广美国际酒店14层); 工作经历:2014年11月至2017年4月,在阜阳市颍泉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 2018年开始执业,自执业以来,业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投诉处罚和惩戒), 所获荣誉:曾获得2018年阜阳市颍州区优秀法律援助案例承办人。 擅长领域:公司、合同、劳动争议、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等民商事案件、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办理的成功案例:1、(2019)皖1202行初169号,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代子栋与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除行政限制纠纷一案。孔雀律师代理原告诉讼,该案件中,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代子栋从淘宝网上司法拍卖的房子进行限制过户,孔雀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后,认为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已经登记到代子栋名下的房屋进行限制过户没有法律依据,开庭审理中据理力争,在与主办法官多次沟通后,认为在办理房屋过户中,代子栋等人没有过错,且限制过户的程序违法,不应对代子栋等人的房屋限制过户,故应当撤销对代子栋等人房屋限制过户的行政行为。最终法院判决撤销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代子栋等人房屋限制过户行为。 2、(2019)皖1221民初7387号(一审临泉县人民法院),(2019)皖12民终5571号(二审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亓秀兰、亓月芳、李芬与安徽省力拓力诺食品有限公司解散公司纠纷一案。孔雀律师为亓秀兰等人代理。该案件中,亓秀兰、亓月芳、李芬三人与蔡晓艳、韦可灿合伙出资建设仓库,后又成立了安徽省力拓力诺食品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亓秀兰等人没有参与公司经营,韦可灿和蔡晓艳一直由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损害了亓秀兰等人的权益,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孔雀律师作为亓秀兰等人的代理律师起诉到法院要求解散公司,认为力拓力诺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已发生严重困难;力拓力诺公司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并且通过其他途径都不能解决上述问题。代理人多次跟主办法官沟通,调查搜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最终法官采纳代理人意见,判决解散公司。后被告上诉到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处于疫情期间,二审中代理人提交了书面的答辩意见,二审法院最终也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2020)皖12民终3670号,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石红影诉安徽华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此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决华旗公司支付石红影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华旗公司成立之前,公司负责人一直让石红影办理公司成立相关手续,至此有一两个月时间,公司成立后,石红影担任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上为办公室主任,上班半年后被公司变相辞退。由于在劳动仲裁、一审中,法院认定石红影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应支付公司成立之前的工资,也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孔雀律师为石红影代理二审诉讼,认为公司在设立时,以公司名义招用劳动者的行为应视为受设立中公司的委派,以公司设立时授权的范围内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支付办理程公司成立手续期间的工资,另外石红影接到公司通知暂停工作,上班时间另行通知,后没有要求石红影去上班,石红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具有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代理人观点,判决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